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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浏览:有623人浏览     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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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北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以下简称绿材协会) 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会员服务,依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民发(2003) 95 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 会员

1.会员单位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2.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3.从事绿色建材装备生产和研究的个人,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二)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绿材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2.对绿材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要求绿材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4.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5.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绿材协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3.完成绿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及时向绿材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1.本协会期刊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类型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国际交流活动;

3.赠送简报、会刊等资料;

4.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入会程序

(一) 通过书面形式(信件)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绿材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报绿材协会会长、秘书长研究同意。

(四) 颁发会员证书。

三、会费

(一) 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 元,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 元,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 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 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 元

(二) 会费交纳办法

1.会员应在每年的6 月底前向绿材协会交纳当年会费,会费交纳应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

2.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3.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三)会费管理

1.收取的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绿材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报告会费的收

支情况;

2.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会员证书

(一) 会员证书由绿材协会统一印制、颁发。

(二) 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

(三) 被绿材协会除名的会员,绿材协会收缴其会员证书。

五、会籍管理

(一)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电)告协会。

(二)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三) 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绿材协会。

(四)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六、奖励和处分

(一) 为绿色建材装备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绿材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1.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单位会员,授予河北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诚实守信单位会员”荣誉称号;

2.在绿色建材装备行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河北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的奖励。

(二)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绿材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形式的处分:

1.书面批评;

2.通报批评;

3.公开谴责;

4.取消会员资格。

七、附则

(一) 本办法于2021年5月1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执行。

(二) 本办法由河北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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