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有706人浏览 日期:2016-08-09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章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一切财务收入、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按国家民办非营利性会计制度独立核算,本协会的会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开展经营性活动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
1.协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的费用;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聘请相关行业专家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助、及用于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费;
3.公用经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差旅费、公务招待费、通讯费以及会员单位特别资助等所需的经费;
4.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表彰会、工作会等;
5.事业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
6.为完成各项政府项目,符合政府项目委托合同所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
7.会费支出;
8.其他合法开支。
第八条:本会各部门和职工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借用现金、报销费用等,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九条:协会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专家费;
4.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5.零星支出;
6.会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支出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河北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期刊或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疑议后,自我会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