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有1295人浏览 日期:2020-09-03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人员整体素质,做好试验人员培训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试验室人员培训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省绿色建材装备协会(以下简称“省绿材协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室人员(以下简称“试验员”),是指在预拌混凝土企业从事试验室主任、试验室技术(质量)负责人、试验员、试验设备维护及保养人员等。
第四条 从业人员须经省绿材协会从业资格培训合格,取得《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培训证书》样式由省绿材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证书在全省通用。
第五条 凡省绿材协会会员,均可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培训,申请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学历;
(二)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三)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五)其他符合相应从业需要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从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从业单位统一向绿材协会报名,参加专业培训考试。
第七条 非绿材协会会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参加。
第八条 省绿材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地域不同,分批次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培训成绩。
对于培训合格的,省绿材协会培训部门应当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统一颁发《培训证书》。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所在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试验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教材和大纲由绿材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着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原则,收取培训工本费用。
第十一条 《培训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内,从业人员按规定每年应参加省绿材协会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延续。
第十二条《培训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从业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绿材协会申请换领新证手续。
第十三条 持有《培训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省内一家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五条 试验员变动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从业单位向绿材协会申请证书变更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试验员在《培训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继续教育视为不合格,《培训证书》予以撤销:
(一)超过相关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作业岗位的;
(三)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1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2次(含2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
(六)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证书》或者继续教育手续的;
(七)应当撤销《培训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培训证书》,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培训申请,并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记录诚信体系。
第十八条 各市有关行业组织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绿材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绿材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