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有824人浏览 日期:2016-04-0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4月28日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2014-2015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4〕3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稽〔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施工现场建材产品使用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建材装备质量,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省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使用的钢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大宗建材产品;建筑涂料等装饰装修材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建筑钢管扣件、给排水管材、散热器等涉及民生的产品;建筑保温材料、墙体材料等涉及节能减排的产品;防水材料等其他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
城市地下水管网建设等所需的钢筒混凝土管、自应力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塑料管道等涉及市政排水系统等产品。
二、整治内容
(一)查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制度落实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供应单位尽快报备;对经督促仍未报备或已申报未予备案的,应视情况暂停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查验施工现场是否严格落实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建材产品,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抽样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单位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或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情况。
(三)查验建设工程是否违规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包括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各地要按照省里相关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建材产品使用监管,对违规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材料设备特别是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并坚决予以纠正。
(四)查验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材产品,是否能够提供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检验报告,是否具有完善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工法;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求。
(五)查验施工现场是否违规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各地要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材产品质量进行认真自查自检。省厅在此基础上将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抽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随机抽取样品,登记、封存后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评估。
三、整治方法
省厅负责全省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抽查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专项整治应以现场抽查、各类证照查验和产品抽样检测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省厅将重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使用的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防水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墙体材料、建筑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建筑钢管扣件、给排水管材、散热器等产品的质量以及各类工程禁实禁粘情况进行专项抽检,并对市政工程中城市地下水管网使用的各类管道产品进行现场抽检。
四、时间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至5月30日为组织安排阶段。各地要尽快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方法,确定重点整治的工地和建材设备种类,掌握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使用情况。
6月1日-9月30日为各地自查自检阶段。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市区和所辖县(市)开展全面整治检查。公共建筑、市政排水管网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应全覆盖,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各地要于10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重点产品调查表(详见附件)一并报我厅建设材料装备处。
10月8日-10月31日为省厅抽查阶段。将结合“河北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和“2015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随机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11月1日-12月10日为整治结果评估和处理阶段。省厅将对抽样产品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和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专项整治的组织和部署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划分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同时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我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郅超,联系电话:0311-87904570、87905458(传真),电子邮箱:hbjstcl@163.com。
附件:2015年度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重点产品调查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8日